2026-10-13
員工的發明,公司能拿走嗎?
假設一名工程師在任職期間開發出一項新技術,究竟應該由公司申請專利,還是由工程師自己申請?
關鍵在於該發明是否屬於「職務上發明」,以及雙方是否另有合法約定。
一、職務上發明,原則上屬於公司
依據台灣《專利法》第7條,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發明,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原則上屬於公司,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
例如,工程師受公司指派研發新型電池,並在研發過程中完成新技術,通常屬於職務上發明。
不過,即使專利權歸公司,員工仍享有發明人的姓名表示權,且原則上有權取得適當報酬,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依其約定處理。
二、下班後研發,就一定屬於員工嗎?
重點不是研發時間,而是與職務的關聯性。
如果工程師下班後,繼續改良公司指派研發的設備,即使使用自己的時間完成,仍可能屬於職務上發明。
反之,若員工利用私人時間,獨立開發與職務無關的技術,則可能屬於非職務上發明,專利權原則上歸員工所有。
三、員工自己的發明,公司也能使用?
依據《專利法》第8條,若員工的非職務上發明利用了公司的資源或經驗,公司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,在其事業範圍內實施該發明。
但這不代表公司因此取得專利所有權。
此外,依據《專利法》第8條,員工完成非職務上發明時,應即以書面通知公司,必要時並應告知創作過程。
如果公司收到通知後六個月內未提出反對,就不得再主張該發明屬於職務上發明。因此,保留研發紀錄及書面通知證明相當重要。